商品名稱:

變電室

詳細介紹:

變電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但利用廠房之一隅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2.如油斷路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2)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3)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公厘為原則。

(4)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3.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設施。

4.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5.變電室內機器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替換之適當空間等條件。

6.第二款之規定建議設置變電室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設置通風口:

(1)通風口之位置應可能遠離門窗及可燃物

(2)為達到自然通風所設通風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開口之面積)應設於近地板之處,另一半則(指所需開口之面積)均設在近屋頂之處。

(3)變壓器之容量在五○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上網蓋等所之面積)應不低於九二九平方公分(或一平方呎);變壓器之容量超過五○千伏安者每超過一仟伏安應按二十平方公分(或三平方呎)計算為原則。

(4)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Grating)或網罩(Screens)保護。

(5)變電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設置通風口時,應設能耐火之通風道通至屋外。

(6)凡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7.變電室應設有明顯之危險標識。